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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损失到底赔不赔
发布时间:2019-03-01 来源:山东智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点击:
       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,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,截止2018年底,仅济南市机动车保有量就已突破230万辆。机动车辆增加、道路交通现状、大量新手上路等原因引发了大量的交通事故,也导致了大量机动车因事故而产生贬值损失。因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贬值损失,事故责任方或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,一直是存在争议的问题。
        那么,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贬值损失,到底是赔还是不赔?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了明确答复 —— 不赔。
        主要原因是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赔偿的客观条件:
        1、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《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》征求意见中,对机动车“贬值损失”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,讨论最为激烈。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,但仍有较多争议,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,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;
        2、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。在事故率比较高、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,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,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;
        3、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,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,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。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,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,加重侵权人的负担;
        4、客观上讲,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,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,不利于减少纠纷。
        最高人民法院综合以上考虑,目前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,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。在少数特殊、极端情形下,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。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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